离婚冷静期的时间为30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总的离婚冷静期实际包含的天数为60天,男女双方应于60天内领取离婚证,否则又得重头再来。
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在特定情况下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九十二条,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请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并且没有上述特殊情形,那么离婚后是不能再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因此,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存在的,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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